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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1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国动费决字[2023]002


当事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雁雁区黄白路277号云沙诗意9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968502451

法定负责人:谢恒生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雁归来"三期项目,共4栋(10#、12#、13#、15#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93223.05平方米,其中地面建筑面积70066.92平方米,地下室面积23156.13平方米。经现场稽查,至2023年5月17日,该项目10#楼主体已竣工、12#楼已建至正负零以上;地下室部分已经全部建设完成。该项目未经人防行政审批,擅自动工,已造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为此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365体育官网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规定,于20235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国动费告字[2023]002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138998.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

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衡阳市政务中心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计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叁佰壹拾叁万捌仟玖玖拾捌元整(¥3138998.00)。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734-8475022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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